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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進步法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冒領、貪汙、挪用、截留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和違法所得,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金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未履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和其他科技資源使用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或者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取得科技進步財政資金或者違法所得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追回財政資金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並在壹定期限內禁止其申請國家科技基金和國家科技計劃的項目。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追回獎金,並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和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科學技術行政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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