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為;
2.有償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3.允諾的民事法律行為和實際的民事法律行為;
4.基本民事法律行為和非基本民事法律行為;
5.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6.主要民事法律行為和從屬民事法律行為;
7.有因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因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有以下三個特點:
1,合法。法律行為是法律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可由法律評價的人的行為,因而不同於壹般的社會行為。
2.社會性。法律行為作為壹種人類活動,具有社會性。法律行為不是孤立的行為,而是其他社會行為的壹種形式或壹個方面。
3.法律行為是可以被人的意誌所支配的行為,是意誌性的。法律行為是由壹個人實施並受其意誌支配的行為。它反映了人們對某種社會價值的認同,對某種利益和行為結果的追求,對某種活動的選擇。
法律行為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壹定是出於人的自覺行為和疏漏。不省人事的嬰兒、瘋子、白癡、精神病,以及普通人在暴力威脅下的作為和不作為,都不能視為法律行為。
2、必須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有外在表現,純心理活動不產生法律後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表示而無犯罪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也不能認定為法律行為。
3、必須是經法律規範確認,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不是法律沒有規定,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比如平時的社交,戀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