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了促進人口均衡發展,保障計劃生育權益,規範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維護人口和計劃生育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
本條例適用於安徽省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
文章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遵循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堅持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保障人民群眾的生育權益,促進人口素質提高和人口結構優化。
第二章人口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全面地收集、統計、分析本轄區內的人口信息。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口發展規劃,明確人口發展目標、任務和措施,並將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提高人口素質和優化人口結構的工作,促進教育、衛生、就業、社會保障等工作與人口管理相協調。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普查制度,每十年進行壹次人口普查,並及時公布人口普查結果。
第三章計劃生育管理
第八條
夫妻應當自覺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合理生育。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網絡,為夫妻雙方提供計劃生育咨詢、技術指導、避孕藥具發放、手術服務等服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提高計劃生育知曉率和合理生育意識。
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壹)未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的;
(二)拒絕接受計劃生育服務的;
(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擅自實行超生的;
(四)提供虛假人口信息的。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
(壹)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濫用職權或徇私舞弊的;
(二)泄露計劃生育個人信息的;
(三)不按照規定履行計劃生育監督管理職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