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非法侵占、破壞集貿市場場地、設施或者其他財產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銷售違禁物品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壹項行為的,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第四項行為的,責令補缺,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並可處以500至2000元罰款;有第五項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算命等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賭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需要給予其他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三十條、三十壹條,亂漲價、亂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集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制止或者處罰的;
(二)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市場監督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