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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拿走快遞是誰的責任?

法律主觀性:

快遞被別人拿走,壹般只有在代收點代收時才會發生。快遞員在沒有得到收貨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包裹交給別人代收,由快遞公司負責;如果代收點是免費代收這筆錢的,那麽與收款人是壹種免費的委托關系。從代收點來看,主要看代收點是否是有償服務。如果代收點是免費代收這筆錢的,那麽與收款人是壹種免費的委托關系。如果由於代收點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客戶造成損失,客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對於代收點來說,從快遞公司的角度來說,如果快遞員未經收貨人同意將包裹交給他人代收,應視為其沒有盡到遞送包裹的義務,包裹丟失、貨物損壞等問題由快遞公司負責。

根據《郵政法》第47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按照下列規定賠償: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快遞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快遞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保價快遞的賠償責任;對於未保價的快件,應當依照民法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國家鼓勵保險公司發展快遞損失責任保險,鼓勵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快遞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快遞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保價快遞的賠償責任;對於未保價的快件,應當依照民法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國家鼓勵保險公司發展快遞損失責任保險,鼓勵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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