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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貧困兒童的條件和標準

困境兒童主要是指18周歲以下具有本地戶籍,在出生、發育、成長過程中遇到特殊困難,或失去父母照顧的兒童,以及年滿18周歲但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

主要包括:

1.父母重度殘疾、患有嚴重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剝奪監護權的子女。

2、父母壹方死亡或者失蹤,另壹方父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

3.父母死亡或者失蹤,其他父母因經濟困難無力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

4.被診斷患有嚴重肢體殘疾、犬類疾病或罕見疾病,需要長期治療的貧困家庭兒童。

國家對困境兒童也有壹定的補助標準:

(壹)低保標準由每人每月833元調整為每人每月882元,最低補差為每人每月265元。

(二)城市貧困人口基本生活標準由每人每月1.458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598元,農村貧困人口由每人每月1.654.38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306元。

(三)福利機構撫養孤兒標準由每人每月1.467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238元;分散在社會上的孤兒和實際無人照管的兒童基本生活標準由每人每月880元調整為1790元;貧困家庭重度殘疾、重病、罕見病兒童按照分散孤兒撫養標準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庭子女按照分散孤兒撫養標準與低收入標準差額的30%發放生活補助。

以上是困境兒童的認定條件和標準。

法律依據

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護的意見

第二條針對困境兒童生存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和困難,完善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政策的實施,合理擴大保障範圍和內容,實現有效的制度銜接,形成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合力。

(壹)保障基本生活。對於不能決定撫養對象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範圍。16周歲以下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的兒童納入貧困人口救助供養範圍。對法定贍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子女,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對遇到突發、緊急、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的兒童,在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應適當提高對兒童的救助水平。對於其他困境兒童,各地區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2)保障基本醫療。對重殘兒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適當傾斜,對符合條件的醫療救助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和封頂線。落實將兒童行為聽力檢測、聽障兒童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的政策。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和重度殘疾兒童給予補助。納入貧困人口救助供養範圍的兒童,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形成困境兒童醫療保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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