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傳播乙肝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拒絕錄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二)嚴格規範用人單位招聘錄用體檢項目,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肝功能檢查項目作為體檢標準,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對職工進行體檢時,應註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
因此,用人單位無故解除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人員為傳染病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的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在未治愈或者疑似感染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慢性乙型肝炎是指慢性乙型肝炎病毒陽性,病程半年以上或發病日期不明,有慢性肝炎臨床表現者。慢性乙肝是由乙肝病毒感染引起的,會導致不同的轉歸和臨床類型。慢性乙肝炎癥長期存在,反復發作,肝臟纖維結締組織增生,但其降解活性相對或絕對不足,大量細胞外基質沈積形成肝纖維化。
患病人員在就業過程中可能受到阻礙,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該人員為傳染病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除外。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文章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
第二十七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招用女職工時,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婚育的內容。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人員為傳染病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的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在未治愈或者疑似感染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人員為傳染病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