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同時,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2.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勞動者休息的,應當及時安排勞動者補休。同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特點實行其他作息措施。
解決勞動合同爭議的方式有多種,壹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四種:
1,協商
在友誼的基礎上,合同雙方可以通過相互協商來解決爭議,這是最好的辦法。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有關機構調解。比如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找上級部門調解。上級應該在平等的基礎上明辨是非,不應該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提請法院司法解決。
勞動合同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違約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勞動合同解雇員工的補償標準
1.經濟補償金按照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2、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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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勞動休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