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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接送學生的車輛制度,尋求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使用校車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並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二)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員;

(三)有合理可行的校車運營計劃,包括行駛路線、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險。

第十五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校車許可,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答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放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註校車類型和人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禁止使用無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駕駛證並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在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無造成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醉酒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病史、精神病及其他可能危及駕駛安全的疾病,無酗酒和吸毒記錄。

第二十四條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持證明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向設區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註允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五條使用無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無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並處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扣留機動車,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這是最新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至於事故,學校必須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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