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好不好,就怕執行不下去。家鄉人和基層幹部常有這種擔心。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改革的決定(簡稱“60條”)指出,“公有制經濟的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產權也不可侵犯”。然而,這也是最抽象的原則;在中國的現實中,原則越抽象,越不可能被執行。
行政部門改革管理費的幾種方法。
因為正是這些政府中的行政部門,抓住了“可行性”、“可操作性”、“執行性”這壹關鍵通道。他們會采取各種措施削弱、曲解、拖延、架空這些維護市場的基本原則。
壹種可能是用“解釋”歪曲“60條”,塞進部門私貨。比如,壹位官員當即“解釋”,鑒於“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入市、同權、同價”,按照旨在保護耕地的用途管制,小產權房仍屬違法。實際上,黨政機關只是執行機關,根本無權解釋法律和黨的決議;具體來說,官方的“解釋”是明目張膽地交換概念,因為“60條”已經寫明是“農村集體經營的建設用地”,而不是“耕地”。
還有壹種可能就是我行我素,幹脆無視“60”。第60條規定的許多基本原則,在更重要的憲法中早已有所規定,但行政部門和地方政府違反憲法的行為,大多是用明火執仗,根本沒有受到懲罰。比如“第六十條”提出“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在憲法中已經表述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然而,多年來,許多農村居民的土地財產權受到侵犯。壹些地方行政部門利用城市化,以極低的補償拿走農民的土地。農民不同意,就會濫用公共暴力驅趕,甚至造成家破人亡的悲劇。
有獎懲和改革方案的權力。
我們必須做好推進改革的思想準備,改革的實施可能會遇到真正的挑戰。
“60條”規定“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這意味著必須對侵犯財產權的行為做出及時有力的回應,才能真正表明執政黨的決心。如果某個地方的行政部門再次濫用公權力強占農民土地,執政黨和中央政府應該及時做出反應,罷免地方黨政領導,逮捕他們,以侵犯財產罪起訴他們。否則60條的權威會在瞬間崩塌。
執政黨今天的當務之急是找到壹個明智可行的方法來實施“60條”。就是避免行政部門各種驅氣手段,把“市場在配置資源中起決定性作用”變成可執行的原則。
所謂“可實施”,其實很簡單,就是要有獎懲。沒有獎懲的制度不是有效的制度;沒有獎懲的憲法,幾乎是壹紙空文;沒有獎懲的“60條”只有60段。
落實“60條”不僅需要勇氣,更需要智慧。
洪升的剽竊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