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益性崗位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發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用於就業困難人員過渡性安置的崗位。公益性崗位壹般是由城市公眾管理的、涉及居民利益的非營利性服務崗位。公益性崗位主要有公共設施維護、小區保安、保潔、綠化防護、停車監管等。,由各級政府投資開發,各級事業單位後勤服務崗位。以及其他適合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的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為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需求的高校畢業生、離校兩年內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具有我市戶籍的貧困戶和農村登記失業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零就業家庭成員、殘疾人、刑滿釋放人員、戒毒人員、去產能企業職工、退役士兵等。公益性崗位補貼是指街道社區或其他經批準的勞務派遣組織安排就業困難家庭、零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到公益性崗位工作,實行統壹管理、統壹發放工資、統壹繳納社會保險、簽訂半年以上勞動合同。地方財政會補貼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是用人單位符合公益性崗位條件,招用就業困難家庭和零就業高校畢業生,並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後,政府從地方財政再就業資金中給予用人單位的財政補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或者超過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管理、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和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部分產品由其獨家生產。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向申請自謀職業的殘疾人發放營業執照。對從事各種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