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勞動法調整的對象是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關系,這是其他法律部門所不能容忍的。
(2)有特定的主題。勞動法中勞動者與勞動使用者的主體關系是勞動法的重要特征,雙方都具有特定的主體資格。
(3)勞動法具有獨特的任務和功能,即保護勞動者;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維護社會主義勞動制度。
(4)勞動法具有獨特而完整的體系。其制度包括就業促進制度;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資制度;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制度;職業培訓系統;社會保險和福利制度;勞動爭議制度;監督檢查制度;法律責任等等。勞動法完整系統的內容體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門無法接受的。綜上所述,勞動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國家鼓勵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