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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那個國家還有破壞軍婚罪。。。。。

前蘇聯。

在公元1930年代,蘇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保護軍人婚姻並懲罰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1931 11蘇聯十月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並實施的《中國工農兵紅軍優待條例》規定,“紅軍妻子在服役期間離婚,須先征得本人同意。如果她未能獲得同意,政府可能會禁止她。”

1934年4月8日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紅軍戰士的妻子離婚需經丈夫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破壞軍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配偶而與軍人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關系脅迫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軍婚破裂罪是壹種只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通奸行為。主要用於判決與軍人配偶的曖昧關系。但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曖昧關系,配偶不是軍人的,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系的婚姻。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軍婚,破壞了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理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具有軍人身份的官兵。

擴展數據:

贊同

破軍婚罪,是指明知是軍人配偶而與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也構成重婚罪。想象力的競爭與合作應該從單壹的角度來處理。本罪表現在犯罪主觀方面,故意或不知情與其結婚或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利用職權、隸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強奸現役軍人妻子的,以強奸罪論處。

該條款是強奸罪的特殊條款,屬於註意條款而非法律擬制。根據平等原則,同樣的法律利益受到同等保護。只有當現役軍人妻子的通奸行為達到實施強奸罪的程度時,才成立強奸罪,而不給予現役軍人妻子額外的性自主權保護。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破壞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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