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即自動離職。公司需要將離職信息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郵寄到員工住所。無法送達員工本人或者無人簽收的,可以在報紙等公共平臺上公示員工辭職的消息。2.關於員工辭職,由用人單位辦理辭職手續。辭職由勞動者本人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其出具辭職證明。離職證明不等同於辦理離職手續。離職證明是證明員工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於二次錄用,供新用人單位審核。有些員工離職,需要原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所以用人單位有出具離職證明的義務。3.員工不辭而別,用人單位按曠工處理;超過規定的曠工期限,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給員工發通知,告訴員工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手續,按自動離職處理。曠工期間自然不需要發工資。不交保險。企業應該先給員工發壹封信,把辭職的事情說清楚。然後可以按照公司規定處理。1.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每月實際發薪日結算全部工資。2.被辭退和開除人員應在離職後的最後壹個實際發薪日結清所有工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從工資中扣除。人力資源部填寫《離職員工工資發放通知單》,上報財務部,財務部統壹記錄並發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