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1.見票即付的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壹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期、出票後定期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在作出解釋後,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持票人通過委托代收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為持票人提示付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五十三條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壹)見票即付的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壹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到期日後10天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作出解釋後,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付款人通過委托收款行或票據交換系統提示付款的,視為持票人提示付款。第六十四條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證效力。第六十六條持票人應當自收到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內,將拒絕理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任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其前任。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匯票的各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逾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的票據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失責任,但賠償金額以票據金額為限。
通知在規定期限內郵寄到法定地址或者約定地址的,視為通知已經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