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程序:
限期拆除決定:限期拆除房屋的決定是對房屋違法的確認,要求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決定中的義務。
督促當事人:即督促、告知當事人再次履行義務。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履行義務,也沒有提供任何有效的救濟措施,就會收到行政部門的催款單。催告書主要是告知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方式、期限、抗辯事由以及造成的後果。
公告:催告送達後,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由具有強制執行權的政府和政府責令實施強制拆遷的部門予以公告。
強制執行決定:根據法律要求,經依法認定並下達決定、催告、公告等程序後,當事人仍不履行限期拆除決定義務的,政府將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決定應當載明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當事人救濟的方式和時間等。
強制執行:所有程序完成後,當事人將面臨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即在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政府無權強行拆除,否則違法。被征收人可以自收到拆遷限制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