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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服兵役的後果

對於拒絕服兵役者:

1,取消義務兵及家屬優待,並處罰款;

2.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三年內不得錄用為地方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

3、戶籍信息系統“兵役狀況”壹欄標註為“拒服兵役”的,壹律不得變更,兩年內不得辦理出國(境)手續,立即撤銷;

4、兩年內,教育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晉升(復學)手續;

5.兩年內不得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工作證明等手續;

6、將被列入嚴重不履行國防義務人員名單,並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7、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六十六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罰款:

(壹)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參加軍事訓練、履行兵役義務或者應征入伍的。

有前款第二款所列行為且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視情節按退學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戰時有本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現役軍人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以逃避兵役為目的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前款行為被開除軍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現役軍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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