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用備案。不備案的後果是勞動合同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出現矛盾糾紛時可能難以認定。勞動合同不用備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所以,不備案也沒什麽影響。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勞動報酬和工作條件的,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勞動報酬和工作條件等標準,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