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補充協議是否合法?
單位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合法有效: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最遲不得超過壹個月。
首先,補充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應明確勞動合同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算。雖然公司沒有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壹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補充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算。該行為應視為雙方協商簽訂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也適用於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是壹種追認行為,可視為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時訂立的勞動合同。並且這種追認行為使得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也受到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調整。因此,公司不承擔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責任。所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最好和單位協商好。
二。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雙方自願簽訂的符合勞動法要求的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壹旦雙方簽字同意,如果存在違約行為,對方可以以此為依據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維權。
三。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能不能簽,沒必要。
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壹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