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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執行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和命令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關於緊急狀態的概念,壹般認為緊急狀態是指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真正或即將發生的特殊和迫在眉睫的危機或危險情況。當國家機關需要行使緊急權力以控制和消除其社會危害和威脅時,有關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和宣布局部地區或全國進入臨時嚴重緊急狀態。同時,法律條款中的“緊急狀態”應作擴大理解,不僅是憲法規定的國家壹級的緊急狀態,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和授權的地方壹級的緊急狀態。

那麽,緊急狀態的分類有哪些?

緊急狀態壹般可分為兩類:壹類是政治性緊急狀態,如暴亂、動亂、叛亂、恐怖襲擊等。;另壹類是社會突發事件,如重大自然災害、重大技術事故和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它的特點是:它必須是現實的或必須發生的;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必須采取特殊對策來恢復秩序;影響、妨礙國家機關正常行使權力或者影響人民合法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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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規定: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5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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