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救濟的渠道主要包括行政申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行政救濟是教育法律救濟的主要方式。其中,行政途徑包括行政復議、行政申訴和行政賠償。
行政申訴是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及政府有關部門作出的處理不服,或者其權益受到侵害,依照《教師法》的規定,向主管行政機關投訴的制度。材料中的老師對學校辭退不滿意,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尋求幫助。
投訴內容涉及人身權、財產權等屬於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範圍的,投訴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民眾去行政部門告官員);當行為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了官員(主要是行政機關)的侵犯,此時可以向上壹級行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提起復議,請求救濟。註:內部行政行為不得復議。內部行政行為是指教育行政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對內部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法定行政行為,不涉及其他行政權利以外的權利。
行政訴訟(民眾去司法機關告官):行為人對申訴的處理結果不服,認為教育行政部門的處理結果對自己產生了其他實際影響,如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訴諸司法
司法途徑也稱訴訟途徑,是指相對人就特定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的途徑。
3.仲裁渠道
仲裁是仲裁機構作為第三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在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進行裁判,並就權利和義務作出裁決的活動。
4.調解渠道
調解是人民法院、行政機關和群眾性調解組織,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發生糾紛後,隨大流,說服當事人相互理解,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有三種形式: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民間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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