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門為建設局或建委招標管理辦公室;如果是政府采購項目,主管部門還有財政局或其下屬的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的協議偏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中標項目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應當賠償超過部分;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並公告其二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2、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辦法》規定:
“第五十八條招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確定中標人,或者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改變中標結果,無正當理由未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改變合同實質性內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或者拒絕繳納規定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賠償超過部分;未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