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般來說,在職體檢報告的有效期是半年,不超過半年就可以用。壹般情況下,公司無法退回體檢報告,學歷、證書復印件等入職材料也無法退回。正規公司應該備案。可以問壹下體檢的醫院能不能補體檢報告,在補體檢報告上蓋體檢中心的章也是有效的。體檢壹般有壹些基本項目,抽血、心電圖、b超、尿檢、內科、外科、胸片。壹般來說,這些項目都可以順利通過。體檢是特殊體檢的壹種,旨在保證員工的身體狀況適合所從事的專業工作,不會在集體生活中造成傳染病的流行,不會因為個人身體原因影響他人。在職體檢是企業為自身生產和集體活動保障大多數人健康利益的壹項基本措施,主要是預防傳染病。體檢不能反映自己的健康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職業史、職業危害暴露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診斷和治療等相關個人健康信息。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提供的復印件上簽字。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壹)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三)了解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四)要求用人單位為個人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勞動條件;(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進行批評、檢舉和控告;(六)違反規定,拒絕指揮、強令無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合法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