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院需要在七天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每個階段的處理時間如下:
1.起訴書提交法院後,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將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定的,可以上訴;
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3.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4.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開庭的步驟和程序:
1.準備書記員,了解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和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終結前,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對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總結,詢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有興趣進行最後陳述;
3、法庭辯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最後意見;
4.復核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進入復核時進行復核,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復核筆錄應當如實制作。
綜上,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的情節追究刑事責任。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