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法律地位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壹是授權組織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職能時,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第二,被授權組織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能,對行使委托職能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第三,被授權組織在不行使行政職能時,不享有行政權力,不具有行政主體地位。
行政授權是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首長授予下級行政機關或公務員管理相關事務的權限。被授權人有在其授權範圍內處理相關事務的自主權,同時也承擔相應的責任。被授權人應當對被授權人負責,並有義務服從被授權人的指揮和監督,向被授權人報告工作。被授權人和被授權人都應屬於法定行政機關。主要原則有:漸進授權原則、權責壹致原則、適度授權原則、有限授權原則和授權監督原則。
1.行政授權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其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能成為行政授權的主體。授權行為的客體是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行政權力。比如《公路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管理職責。”
2.授權主體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行政權力的有關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決定。警告和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在沒有公安派出所的農村地區,公安機關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裁決。”這裏的派出所和鄉鎮人民政府本來是沒有治安處罰權的,但是有了公安機關的授權,就有了這個權力。
3、行政授權的形式,可以是命令、決定等文化形式,也可以是合同形式。在實踐中,上級對下級的號召也可視為特定情況下的壹種特殊授權形式(如鄉鎮政府號召村委會監督計劃生育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