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本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方可裁員:1。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3、企業生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勞動合同變更後,仍需裁減人員的;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1,與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4.家裏沒有其他員工,有老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勞動合同到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對於勞動者來說,只要能工作,所屬的企業就沒有權利被解雇。但如果恢復後不能勝任,相關企業會解雇員工,盡量避免給自己帶來更大的經濟損失。所以對於這樣的問題,首先要了解自己的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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