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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的法律效力

遺產分配協議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有效。即有資格訂立分割協議的當事人基於真實意思表示訂立的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可以依法生效;

2、無效。即不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協議無效;

3.有效性有待確定。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分為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

積極繼承是指死者享有的財產和其他可以繼承的合法權益(如債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負遺產是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繼承是繼承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被繼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是每個人壹生中都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本章從繼承的概念、形式、範圍和順序入手,闡述繼承的基本制度。

壹.繼承的概念

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遺囑,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是民法上的壹種財產制度。繼承始於被繼承人身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是指繼承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遺囑,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其中,死者稱為被繼承人,取得財產的人稱為繼承人。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需要註意的是,對於繼承人來說,繼承權可以放棄,但不能轉讓。

二、繼承開始時間

繼承制度的原因是被繼承人死亡,所以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程序的起點也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死亡包括自然死亡、生理死亡和被宣告死亡。如果死亡是有血緣關系的幾個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的情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血緣關系的幾個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難以確定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有其他不同世代的繼承人,則推定長輩先死;同代的推定同時死亡,互無繼承。

非因死亡引起的其余財產轉移,如離婚、財產分割等。,不屬於繼承的範疇。

三。繼承的權利和義務

遺產既是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權利,也是財產義務,是兩者的集合。繼承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六點:接受和放棄遺產的權利、取得遺產的權利、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管理遺產的權利和義務、執行遺囑的權利和義務、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合法債務的義務。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置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未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不出示視為放棄接受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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