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會計與法務會計的關系
(1)的理論基礎是壹樣的:都是會計和法律結合產生的。
司法會計和法務會計都是會計學和法學交叉滲透形成的邊緣學科。司法會計和法務會計都需要有很強的會計理論知識和法律知識。
(2)活動目標壹致:為了訴訟糾紛和經濟案件的及時合理解決。
司法會計和法務會計都是為法院的訴訟活動服務的,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在法庭上以報告的形式提供證據,讓法官據此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判決,從而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證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3)從業人員職業素質要求壹致:是具備會計知識、法律知識的專家,同時還具備審計、調查、證據等多種知識。
(4)司法會計和法務會計在實踐中都要使用調查,審計、財務分析、抽樣等技術方法基本相同。
2、司法會計與法務會計的區別。
司法會計與法務會計區別的主要論點在於,司法會計人員與法務會計人員在執業時的立場不同,司法會計執行人是站在為當事人(通常是會計師事務所作為被告)服務的立場上,提供有利於自己當事人的證據。
基於這種實質性的區別,兩者的立場、行為目的、行動結果都是不同的。(1)執行者立場不同。
司法會計是獨立的,對法律負責,以確定證據;法務會計從為客戶服務的角度提供有利於客戶的證據。
(2)具體目的不同
司法會計鑒定司法活動所需的證據,使訴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法務會計提供對委托人有利的會計證據,為委托人辯護,減輕或免除委托人的責任。
(3)行動的形式和結果不同。
司法會計的後果是法律後果,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判決結果。司法會計必須出具具有法律證據效力的司法鑒定。壹般來說,它應該有壹個固定的格式,列出所用的核算方法,並得出明確的結論。法務會計為案件審理提供了重要依據。法務會計報告無固定格式,但應陳述所使用的法律法規、會計資料、計算公式和方法,以充分說明其合法性、客觀性和公允性,報告應有明確的結論。但是,當所掌握的信息不足或很少時,報告也可以在陳述理由後得出無法明確結論的“結論”。法務會計報告不是法律裁決,所以不能用法律上的定性概念,而應該用會計術語來維護法務會計報告的客觀性和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