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要制定法律?制定法律的初衷無非是為了懲罰壞人,也就是說道德標準之內的人不受法律的懲罰。什麽是道德標準?我理解的是不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這種行為承擔著社會責任、家庭責任和個人責任。社會責任包括文化理念、公共設施、環境保護和財產。家庭責任包括家庭成員的利益和社會道德利益的維護。個人責任包括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勇敢是社會每個人的責任。
如果在壹個公平正義的社會裏,社會重視名譽,拷問良心,強烈批判不道德的行為,關於違法者地獄要付出的代價,我想執法者會慎重處理每壹個案件,因為他只是社會委托的執法者,他的壹舉壹動都會受到社會的評判。執法者即使自私,也不敢貪贓枉法,因為對執法者有道德約束。執法者只要敢違背公平,就會受到全社會的制裁。如果在壹個喪失了公平正義的社會,比如笑貧不笑娼,輸贏不定,愛財無門,執法者沒有道德只有利益,公眾不關註不公平的事情,即使關註也只是喊幾聲不采取行動,那麽執法者就會有底氣,受賄枉法得不到懲罰,執法者只會關心利益不顧名聲。法律在這樣的執法者手裏就是壹個玩弄的工具。
因此,沒有公平正義的平臺和人類道德、禮儀、廉恥的堅強後盾,法律的內涵就會被曲解,法律的實施就會異化,在這樣的環境下制定的法律也不會公平正義。如果做壞事的人得不到懲罰,即使有利可圖,也會有更多的人效仿,所以執法必須嚴格,寬恕犯罪行為對人民和社會是更大的犯罪。就是鼓勵犯罪分子繼續犯罪。
法律和理性應該是緊密相連的,法律沒有正義,所以這樣的法律值得我們思考,就是掌握法律的人壓迫不掌握法律的人的工具。有人認為法理學是分離的。不知道這些人是真的不理解還是有別的用意。
法律的起源應該是壹個社會,為了維持社會的基本運轉,穩定社會秩序,在解決矛盾時找到壹個判斷標準,然後制定法律。也就是說,法律是壹個人或壹個群體在法制社會中必須達到的最低行為準則,達不到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法律大概有兩種:壹種是維護整個社會公平正義的法律。二是維護某個群體的整體利益。執法分四種:壹種是公平公正執法。二是以公平正義和不公平正義執法。三是為了法律而執法。四是不依法執法。
當法律的尊嚴被少數人肆無忌憚地挑釁和踐踏,而大多數人的利益和人身安全被踐踏和侵犯,那麽這個社會就不是法律有問題,而是執法者和社會風氣有問題。當法律不斷被多數人踐踏時,它就應該被廢除。因為它不代表公平正義。法律只有代表公平正義,才有存在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