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繼承權的順序如下:
(1)第壹順序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義務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義務的繼父母;
(2)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二、放棄繼承權要註意哪些問題?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放棄繼承。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在確認繼承權可以放棄的同時,司法實踐中還應註意以下問題:
1.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進行。因為在繼承開始之前,繼承人不享有可以處分的主觀權利,只有客觀權利,只是壹種資格,不能放棄;
2.遺產繼承的放棄應當在遺產分割前提出。因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轉化為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此時,即使繼承人放棄繼承,也不是繼承權,而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
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他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無須尋求任何人的同意或承認。但是,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繼承權的放棄是否可以被保留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問題上:
(1)繼承人能否部分放棄繼承權。我國現行民法典對此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壹般認為繼承權是不可分割的,只能全部接受或放棄,不附加任何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放棄繼承。如果允許繼承人部分放棄繼承權,則只繼承權利,不承擔義務。如果繼承人只想得到部分繼承權,而把應得的其他繼承權讓給了其他繼承人,可以在接受繼承後完全放棄自己的繼承權或者在遺產分割時放棄;
(2)我國民法典沒有區分不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在我國放棄繼承就是不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即不參與法律關系,不能取得遺產。當然,他不能把他的遺產給別人。至於繼承人表示不接受繼承而贈與他人,這不是放棄繼承權的表示,而是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對其參與繼承後所獲遺產的處分,而不是繼承權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