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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民法中的五個概念來說明。

我來接。在這五個概念中,我選擇常見的和簡單的。

首先是法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這兩個概念是並列的,同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法人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團法人等。常見的是公司,工商局註冊的公司都是法人,法人字面上就是制定法律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這兩個概念不是簡稱和全稱的關系。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自然人是自然人,不需要擬定的人。

第二是合同。有人說合同需要解釋。合同中仍有許多誤解。首先,合同是壹種協議。如果看合同法對合同的定義,合同就是協議,所以立法者認為協議還是合同的上位概念。大協議,小合同。這和壹般人認為的大合同小協議完全相反。在我看來,合同就是協議,協議就是合同。兩個概念可以通用,但是引用發條的時候,還是用契約吧。另外,合同有兩種,壹種是與財產有關的,最常見的是母約買賣合同。壹種是個人的,比如離婚協議,勞動合同。後者不適用於合同法。

第三是權利。權利不是權力。前者是私權,後者是權力。看看英語就知道完全不壹樣了。權利對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壹方有權利,另壹方有義務,除非沒有另壹方。什麽是權益?他們是權利和利益。很多利益很難用某某權利來表達,所以含糊地叫利益或者權益。

四是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的支配權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重點是安全利益,常用,也是物的價值最大化的發展。說白了,擔保物權就是壹種優先權。

第五是知識產權,在臺灣省稱為知識產權。這是壹種獨占權,獨占使用知識成果的權利。知識方面的很多成果包括各種作品,各種設計的商標和技術。知識產權主張全面保護,不僅要考慮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還要考慮它們的融合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托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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