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江蘇采取了人性化的管理模式,規定:
2016年3月30日前:正常婚假3天,晚婚假10天,共計***10天;
2016年3月30日以後:正常婚假3天,延長婚假10天,合計***10天。
也就是說,全面二孩政策後,江蘇省婚假天數沒有變化,依然是13天。但是取消了晚婚假,設置了延長假。
壹、江蘇婚假國家規定
1,國家規定
2017年3月30日修訂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二十七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2017 65438+10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產假30天,護理假15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不影響福利待遇的情況下,在規定的假期內支付工資。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節假日。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因此,江蘇省取消晚婚假,婚假最長為:3天。
2.具體措施
按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如果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可以根據距離給予旅行假。探親假(探望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再給假。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再婚的人可以享受法定婚假。婚假期間工資:婚假、旅遊假期間,工資照發。
公司提到的在新制定的制度中增加請婚假條件的條款是有效的。因為對於婚假,法律層面只是規定了假期的天數和福利待遇,至於婚後多久有效,我們查閱了國家、國務院部委和上海市的計劃生育條例和相關規定,都沒有看到明確的規定。所以在沒有法律制度的情況下,應該屬於公司自主經營的範圍,公司可以通過有效的制度來規定。從規定的合理性和民主程序出發,公司提出的“壹年”“職代會通過”應該是完全有效的。壹是壹年的規定合理,二是民主程序壹致通過的制度對員工和公司都有壹定的約束力(違法規定除外)。
江蘇婚假國家規定如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江蘇取消了晚婚假的規定。目前江蘇省婚假統壹為3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壹定的調整。只要用人單位的規定與法律法規不沖突,就是合法的,員工需要按照用人單位的規定休婚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