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判定處理辦法》第四條是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便利,故意幹擾環境監測活動正常開展,造成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壹)未經批準部門同意,擅自停、改、增減環境監測點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監測點屬性的;
(二)以人工遮擋、堵塞、噴灑等方式幹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
(三)人為操縱、幹擾或者破壞排汙單位的生產條件和汙染源凈化設施,使生產或者汙染情況與實際不符的;
(四)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通過不規範的排汙口排放部分或者全部汙染物,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的監控;
(五)損毀或者損壞監測設備臺站、通信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道、監測儀器或者儀表以及其他監測或者輔助設施;
(六)故意改變、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或者改變樣品儲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
(七)無正當理由故意遺漏重點項目或故意改變重點項目監測方法的;
(八)故意改變或幹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條件;
(9)故意刪除、修改、添加或幹擾監控設備中存儲、處理和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擅自改變儀器相關校準或測試參數的設置,導致儀器校準參數與測試參數不壹致;擅自設置數據采集和傳輸的上下限和波動範圍,或者隨意改變數據信號的傳輸參數;
(十)人為使用試劑和標準樣品幹擾儀器;
(十壹)未經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隱藏的自動監控設備可以通過特殊代碼、組合鍵、遠程登錄、遠程控制、模擬等方式,秘密修改自動監控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
(十二)故意不真實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的;
(十三)篡改或者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照規範傳輸原始數據的;
(十四)不合理地修改或者接受原始數據,或者選擇性地對監測數據進行評價、發布監測報告或者公布結果,使評價結論失真的;
(十五)擅自修改數據(與全程監控相關的所有數據);(十六)為滿足質量保證法規或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篡改部分數據的;(十七)其他涉嫌篡改監測數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