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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費最新標準

為進壹步減輕企業負擔,激發企業發展活力,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聯合下發《關於明確水土保持補償費和水資源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浙發改價格函〔2022〕83號),明確了水土保持補償費和水資源費減免標準。

壹、水土保持補償費。根據《關於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浙價費[2017]104號),壹般生產建設項目按占用土地面積壹次性計征,現行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算);開采礦產資源,建設期內按占用土地壹次性征收,收費標準同上,開采期內按主管部門核定的開采量(采剝總量)按銷售額的0.8‰征收;取土挖砂(河道挖砂除外)、采石燒磚、瓦、瓷、石灰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0.16元/噸計征;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的數量,按每立方米0.8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為進壹步減輕企業負擔,水土保持補償費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按80%收取。

第二,水資源費的收費標準。根據《關於調整我省水資源費分類征收標準的通知》(浙價資[2014]207號),水資源費按實際取水量征收,水力發電按發電量征收。現行收費標準為地表水:公共供水企業和原水企業0.20元/立方米,工商業自備取水口0.20元/立方米,自來水0.20元。地下水:壹般水0.50元/m3,特殊水2元/m3。為進壹步減輕企業負擔,水資源費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收取80%。結合《浙江省節水型企業水資源費減免管理辦法》,獲得省級節水型企業稱號的用水戶水資源費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按64%征收;獲得省級節水標桿企業稱號或國家重點用水企業用水效率帶頭人稱號的用水戶,其水資源費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按40%征收。對同時取得兩個及以上稱號的用水戶,不重復減免,按40%征收。

三。上述收費標準執行期限為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23年6月65438+2月31日。2022年按原標準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和水資源費,按照“誰征收,誰發起”的原則,縣水利水電局全面開展了非稅收入返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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