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後果如下:
1.銀行等主要金融機構將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人員的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其信用卡額度,並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告知法院其存款情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降低被執行人的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資格;
3.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或者公務員、黨員、人大代表等特殊主體的,按照規定在評優評先、晉職晉級等消極方面限制其行為,或者直接取消其政治待遇、榮譽等。,甚至直接給他紀律處分;
4.被執行人將被限制出境,鐵路部門不得向該類人員出售火車票、高鐵票,民航部門不得出售機票。
對失信被執行人的具體處理方式如下:
1.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失信被執行人能夠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者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應當盡快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履行完畢後由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執行。失信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相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
(1)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予以履行;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將妳的相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
2.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執行人壹般應當到人民法院,並說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壹般應當到人民法院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規定》第十壹條。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更正:
(壹)不應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二)記錄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
(三)應當刪除的失信信息。
第十二條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更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如果理由不成立,則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決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