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應該被治安拘留。賣短重的東西欺騙消費者是壹種欺詐行為。對欺詐行為的處罰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是真的,應該治安拘留。在現實消費領域,缺少兩種行為往往被認為是普通的糾紛。但殊不知,這種詐騙行為已經構成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詐騙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妳有權去找賣家補差價。如果不承認,可以向市場監管(不是管理)人員反映,也可以撥打96315(或12315)(消費維權電話)。從保護自己權益的角度來說,無論如何,妳還是要討回來的。為了防止犯罪分子事後推卸開具發票的權利。對欺詐的處罰如下: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依法受保護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