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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必須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企業應收及預付賬款產生的壞賬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債務人被宣告破產、被撤銷(包括被政府責令關閉)、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死亡或者失蹤,其剩余財產或者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二)債務人逾期三年以上,並有確鑿證據證明其已不能清償債務;(3)符合條件的債務重組形成的壞賬;(4)因自然災害、戰爭、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第二十壹條債務人有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已經清算的,無法收回的部分,應當在扣除債務人清算財產實際清償部分後確認為損失。未清算的,由中介機構經過專業推斷和客觀評估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無法收回的部分確認為損失。債務人應收賬款失蹤或死亡的,在取得公安機關失蹤或死亡證明後,認定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無法找到債務人追償債務的,中介機構經專業推斷和客觀評估後出具經濟鑒定證明,無法追償的部分確認為損失。因自然災害、戰爭、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應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中介機構專業推斷和客觀評估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或由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相關證明認定為損失。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如有敗訴的法院判決、裁決,或勝訴但無法執行或被法院裁定債務人資不抵債的,根據法院判決、裁決或終(中)執行的法律文書確認為損失。逾期應收賬款中,單筆金額過小不足以彌補催收成本的,企業應當作出專項說明,經中介機構進行專業推斷和客觀評估後出具經濟鑒定證明,無法收回的部分確認為損失。對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企業有依法催收的協商記錄,確認債務人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三年以上停止經營,可認定三年內無業務往來。中介機構經過專業推斷和客觀評估,出具經濟鑒定證明,認定為損失。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債務人在境外、港澳臺地區,經依法催收仍無法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相關證明後,確認為損失。如果妳發生上述情況之壹,可視為壞賬損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可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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