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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如下: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

1,勞動合同要在雙方介紹各自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簽訂;

2.用人單位應當如實介紹其生產、工作環境和條件以及具體的生產任務;

3、職工應如實介紹自己的專長和身體健康狀況;

4.雙方就勞動合同內容協商壹致後,應當簽字蓋章;

5.用人單位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6.員工應簽名或蓋章。

綜上所述,在社會活動中,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我國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成果,維護勞動者權益。只有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才能滿足廣大勞動者的根本利益,從而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發展。因此,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維護國家和社會穩定發展的內在需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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