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減人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被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綜上所述,妳的問題得到回答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 *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減人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被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