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仲裁的受送達人是誰?
受送達人是受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的壹方;對於壹般勞動爭議裁決,仲裁委員會通過電話接收雇主和工人的裁決。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拿不到,仲裁委可以通過快遞郵寄給公司或勞動者。如果無法送達,仲裁委員會可以通過張貼公告的方式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2.勞動爭議仲裁有哪些送達方式?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47條至51條規定,送達文書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直接發貨。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我不在,就交給和我壹起生活的成年親戚簽字;委托仲裁委員會代收的,收款人應當簽收;受送達人是企業或者單位,沒有委托仲裁委員會代理人的,可以交由負責收件人簽收。仲裁文書送達後,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收到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收仲裁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送達的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稱為留置送達。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15日內拒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喪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裁決發生法律效力。
(3)委托服務或郵寄服務。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受送達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者通過郵局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公告已經發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
仲裁調解書應直接送達雙方當事人簽字。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書的,視為該當事人食言。30人以上集體勞動爭議的相關文件可以以“通知”的形式發布。
綜上所述,只要仲裁書下來,勞動仲裁部門就會依法送達給單位或者勞動者。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壹般可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也可以委托、郵寄辦理。只要裁決下來,雙方都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