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全境和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綜合作用的產物。它反映了壹個國家內部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確認了革命勝利的成果,是實現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證。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國家權力的組織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憲法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充分體現了人民的意誌,充分保障了人民的民主權利,充分維護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切實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1,通常規定壹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以及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
2.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是法律的主要內容,也是重點,而且越來越重要。主要是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教育權利等。
3.國家機構的組織設置和職能。這是法律的必要組成部分,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核心。可以不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但必須有國家機構的組織和建立。
4.國家象征,或者說國家象征,現代國家壹般都有國旗、國徽、國歌。其他還有國花、國樹、國鳥、民族口號、民族諺語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