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部分)五、審理物權糾紛物權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支柱法律,對於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增強權利義務意識、保障市場主體的權利和平等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妥善處理產權糾紛,對依法保護產權、維護交易秩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壹)關於農村房屋買賣
19.因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擔保和轉讓發生的糾紛,可根據國家政策和相關指導意見,在國家確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處理。
在非試點地區,農民將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無效。合同無效後,買受人要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以及要求賠償裝修或者重建費用的,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等因素確定。
20.涉及農村宅基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主張收益分配等承包權的,應當提供政府部門關於土地利用規劃、建設用地規劃、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要求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未提供上述手續或者雖提供了上述手續,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土地性質未變更為國有土地的,所涉相關合同應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