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五階段保護的內容如下: (壹)經期女職工受保護。除不得安排其從事禁止從事的勞動外,在女工集中的單位,特別是從事巡回作業和長時間站立的單位,應建立配備洗滌設備的女工診所。更需要設置診所和洗滌設備。(2)懷孕期間對女雇員的保護;《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確規定了女職工懷孕期間的特殊勞動保護。(1)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2)禁止女職工在孕期從事某些工作,如行業內限制抗癌藥、己烯雌酚的生產。工作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土石方作業規程》規定劑量的人工進行的作業:國家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3)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加班,懷孕七個月以上不得上夜班。對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解除其勞動或調換工作崗位安排合適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企業應當設立休息室,在工作時間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允許懷孕女職工在預產期前休息兩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還規定,懷孕女職工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工作時間。(三)女職工生育保護;《勞動法》等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對女職工生育保護有明確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產假15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產假42天。產假期間,她的工資將照常支付。(4)哺乳期女職工的保護;女職工哺乳期享受的特殊勞動保護在《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已有明確規定,主要包括:(1)有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在每個工作時間內應享受哺乳(包括人工餵養)兩次,每次30分鐘,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壹次。女職工每班兩個哺乳時間可以合並計算,哺乳時間和在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工作時間。(二)女職工在哺乳期不得從事夜班和加班,不得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3)女職工哺乳嬰兒滿壹年後,嬰兒特別虛弱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夏季哺乳期屆滿時,哺乳期可延長1個月至2個月。(五)、女職工更年期保護;根據《女職工保健條例》(衛女發[1993]11號)精神,凡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都應受到社會的廣泛關註,對其更年期生理衛生知識進行宣傳。《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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