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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

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規範仲裁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

法律分析

壹旦發生勞動爭議,妳應該馬上想到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根據辦案規則為每壹個提出合理要求的員工或雇主解決爭議。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站在不同的立場上,兩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在所難免。雙方發生爭議後,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國家制定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並於年再次修訂。明確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回執,強調送達仲裁文書程序的合法性。同時明確規定,因企業倒閉、工人超過10人無法送達,或者受送達人拒絕在仲裁文書上簽收的,適用留置送達方式,留置、郵寄的期限為三日後視為送達。留置送達的,送達回執不再是強制要求,可以有效解決停業等特殊情況下的送達方式。

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下列爭議的仲裁:

(壹)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公務員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發生的爭議,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制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其已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已經建立人事關系的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因終止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實行聘用制度的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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