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向合作單位索賄或非法收受營銷獎勵和費用;
2.嚴禁參與非法集資、非法經營和民間借貸活動(包括充當貨幣經紀人,與客戶或利害關系人進行不正當資金交易);
三。嚴禁宣傳或非法銷售未經銀行批準的各類理財產品;
四、嚴禁弄虛作假發放貸款,擅自放棄、解除、變更抵押物,解凍、釋放存款,故意喪失債權追索的法律時效;
五、嚴禁超越授權和權限,直接或變相為客戶提供信貸、貸款和擔保;
六、嚴禁違規處置不良資產,為關聯方輸送利益或幫助,協助企業逃廢債務;
七、嚴禁開展存貸款、拆借資金等表外業務活動;
八、嚴禁設立小金庫;
九、嚴禁挪用銀行和客戶資金;
十、嚴禁泄露我行商業秘密和重要客戶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或者拒絕支付存款本息。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
商業銀行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本法施行前,商業銀行已經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辦理現金匯票、承兌匯票、匯款匯票、委托收款匯票等業務。在規定的期限內,並記錄收付款項,不得違規執票、持票或退票。應公布記錄現金、收入和支出的時限規定。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向境外借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準。
第四十六條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禁止用借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進行投資。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企事業單位可自主選擇壹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壹個用於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本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業務管理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貪汙、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魏違反規定為親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謀取私利的;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