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理。依法處理糾紛,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權利義務解決糾紛,同時要把握好法律的順序,即有法可依、無法依規、無規依規、無規依策。
2.公正的原則。這壹原則應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勞動爭議雙方應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壹方都不應有超越對方的特權;另壹方面,要註意依法保護勞動關系中的弱勢勞動者,這與依法保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的目的是壹致的,因為他們的基點是法律。
3.時效性原則。首先,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及時協商或及時申請調解甚至仲裁,避免超過仲裁期限而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其次,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受理案件後,應在法定的結案期限內盡快處理,避免出現案件無定日、久拖不決的現象。最後,如果壹方不履行處理結果,另壹方應及時采取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確保處理結果的最終執行。
4.註重調解原則。調解不僅是壹種特殊的程序,也是仲裁和審判程序中的壹種重要方法。調解應註意的問題:壹、必須遵守自願原則。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必須經爭議雙方同意,否則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勞動爭議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合法、公平、及時和以調解為主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求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