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壹下北京申請勞動仲裁的須知。
申請勞動仲裁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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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壹)因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職工以及職工辭職、自願離職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壹)位於本市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澱、朝陽、石景山、豐臺區的中央和市屬外資企業、中外合資和外商獨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省市外商獨資企業在京辦事處或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案件。
三、用人單位、勞動者和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壹方是申訴方,另壹方是被告。
四、投訴人應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五、申請勞動仲裁應提交以下材料:
(1)投訴信。投訴人應如實、準確填寫投訴書壹式三份,其中兩份由投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員會,壹份由投訴人保存;
(2)身份證明。投訴人是勞動者的,提交其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投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3)能證明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款)、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4)申訴人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訴人提交能夠證明被告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訴人應當提交。被告為用人單位的,應提交其在工商登記註冊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等。);被告是勞動者的,提交其常住戶口、現住址和聯系電話。
六、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三日內到仲裁委員會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申訴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七、經仲裁委員會批準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辦理受理或訴訟手續時,可預交仲裁費。案件終結後,應當根據案件的處理情況和當事人實際應當支付的仲裁費數額支付仲裁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