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般勞動仲裁需要提交以下證據:1、勞動者就業證明,如就業登記表、就業函等;2.勞動者工作內容證明: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崗位調整通知、貸款函、崗位說明書、員工績效考核表等。3.約定工資和工作時間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4.員工工資支付的證明:例如,工資單、銀行打卡記錄等。5.勞動者具體工作時間的證明:如考勤表、考勤記錄等;6.員工離職信息:如離職交接表、辭職信、離職申請等。根據法律規定,有些證據必須由用人單位提供,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就要承擔不利後果:1。在確認勞動關系爭議時,用人單位承擔以下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就業記錄;出勤記錄。2.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事項、申請調解的理由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