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教養制度廢止的原因
勞動教養制度廢止的原因有:勞動教養制度在中國特定歷史上發揮過積極作用,但在今天已不再適用。勞動教養存在“無法律授權和規範”、“勞動教養對象不明確”、“處罰過重”、“程序不當”、“規範不統壹、司法解釋多樣化”等弊端,成為相關部門濫用權力、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現象頻發的根源。勞動教養制度違反了憲法、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與中國政府簽署的人權公約背道而馳。
2.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意義何在?
《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中的壹大政治亮點,就是正式提出了取消勞動教養制度。因為勞動教養已經明顯不適應我國司法需要和改革開放的需要,社會提出廢除勞動教養制度是壹種進步。這意味著勞動教養制度mdash;mdash這個在中國存在了幾十年的制度將被叫停,成為歷史。勞動教養制度是中國特有的制度。從法律上講,不是刑法規定的,而是根據國務院勞動教養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壹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可以對未經法院審判定罪而投入勞動教養場所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
3、勞動教養由哪個機關執行?
勞動教養由哪個機構負責?找法網小編給妳介紹壹下,希望能幫到妳。目前,中國負責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的勞改機關有五種:(1)監獄。即實行最嚴格管理,對不適宜監外活動的主要罪犯進行關押和改造的勞改場所。(二)勞改管教隊,簡稱勞改隊。即監管適合監外勞動的罪犯的勞改機關。主要接收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以上,不屬於監獄羈押範圍的罪犯。(3)少年感化院。即監管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的勞改機關。(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關押待審罪犯的地方。但也可以監督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不便送勞改隊執行。因此,看守所也是勞改場所之壹。(5)刑事拘留中心。
法律依據:《立法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勞動教養壹次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最長可達四年。如果在執行過程中考慮很多地方采取“連續勞動教養”的方式,時間會更長。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毫無疑問,此類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但是,勞動教養的基本文件仍然是《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1957)》,更不要說當初只是依據“黨內文件”。這個決定充其量是壹個“行政命令”而非法律。因為1954憲法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單壹立法體制,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壹機關(第22條)”,制定法律的權力只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甚至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只有“解釋法律”和“制定法律”的權力(第31條)。至於國務院,它只有權“根據憲法、法律和法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第49條)”。僅僅從立法形式上看,以行政命令剝奪人身自由不符合法治國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