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勞動關系形成於個人之間,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民法典》第1191條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二、勞動合同有什麽特點?
1,主體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是法人與組織之間,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總的來說,不是特殊的限制,具有普遍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守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遵循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則。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客體是壹方為另壹方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是壹種行為。勞動合同是以勞動為支付標的的合同,但每個具體勞動合同的標的要求對勞動行為的側重不同,或者側重於勞動行為本身,即勞動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者側重於勞動行為的結果,即通過提供勞務完成的勞動結果,如承包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非法律有強制性規定,合同雙方完全可以以自己的自由意誌決定合同的內容和相應條款,決定勞務的提供和使用以及受益人。內容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個職業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簽訂合同時,雙方應遵循民法典的自願原則。
4.本合同是雙務合同,也是強制性合同。在勞務合同中,壹方必須為另壹方提供勞務,另壹方必須為提供勞務的壹方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所以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大多數勞務合同都是非必要合同。
最後,勞動合同違約糾紛的法律依據首先應當基於勞務性質和勞動合同性質的不同,可以得出無論何種形式的勞務,都應當禁止歧視,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崗位競聘。在解決此類問題時,我們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特點來維護自己的權益。